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涂相富与徐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涂相富,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徐定坤,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定坤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坊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定坤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