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597-2号原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沂南县广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福臣,总经理。被告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4号观河苑小区1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夏元英,总经理。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南段308号。法定代表人刘彦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7365号原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沂南县广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09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嘉隆花园12号楼的房产6套。现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其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嘉隆花园12号楼的房产6套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嘉隆花园12号楼的房产3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