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镇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雨、王波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镇刑初字第7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雨,绰号“阿俊”,农民。2012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曹川磊,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王波,曾用名王小萍,绰号“波波”,农民。2012年3月21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明,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大侠”,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惠芳,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4)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镇检刑变诉(2014)1001号变更起诉书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变更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雨及其辩护人曹川磊、被告人王波及其辩护人徐明、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惠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日晚,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马建(已判刑)、杨超、高景龙(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澥浦镇黄金海岸KTV888包厢内娱乐。当晚21许,被告人等人与前来包厢内敬酒的胡某、郑某、于某、康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马建、杨超、高景龙等人持砍刀、菜刀、灭火器等工具,在KTV走廊及吧台处对被害人胡某、郑某、王某乙、康某、于某、殷某等人实施殴打,致胡某、郑某、王某乙、康某、于某、殷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左前臂损伤致左手功能严重障碍,属重伤(二级),右手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郑某、王某乙、康某、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殷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雨系累犯。被告人郭雨、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郭雨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雨未亲手实施致人重伤的行为,请求法院考虑其投案自首和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波未亲手实施致人重伤的行为,请求法院考虑其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甲未亲手实施致人重伤的行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积极退赔被害人,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晚,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马建(已判刑)、杨超、高景龙(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澥浦镇黄金海岸KTV888包厢内娱乐。当晚21许,被告人等人与前来包厢内敬酒的胡某、郑某、于某、康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伙同马建、杨超、高景龙等人持砍刀、菜刀、灭火器、酒瓶等工具,在KTV走廊及吧台处对被害人胡某、郑某、王某乙、康某、于某、殷某等人实施殴打,致胡某、郑某、王某乙、康某、于某、殷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左前臂损伤致左手功能严重障碍,属重伤(二级),右手损伤属轻伤(一级),肢体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郑某、王某乙、康某、于某的损伤属轻伤;被害人殷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雨因其他事由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由公安机关暂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马建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供认其2014年3月1日晚上被朋友叫去黄金海岸KTV里面给“阿超”过生日,其与朋友在888包厢。当晚21时许,包厢里还剩七八个人。然后外面666包厢的人过来敬酒,不知怎么回事双方吵了起来。其后来在888包厢门口不知怎么被人打了,其就往吧台那边走,走到三楼的楼梯口边。其看到“阿超”拿着一把一米左右长的刀从三楼冲了下来,后面跟着的“波波”手里好像拿着钢管,另一个上身没穿衣服的人手上也拿着钢管。“阿超”他们在吧台那里与666包厢的人打了起来,其随后也冲上去帮“阿超”他们打对方的人了。其拳打脚踢了对方其中躺在吧台边地上的一个人,后其就回家了。后来其看了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发现,高景龙拿着菜刀在砍人、“阿超”拿着一把长刀在砍人,“阿俊”郭雨拿着瓶子在砸人,瓶子砸破后又拿着吧台上面的花盆砸人,最后还用脚踢人。“大侠”刘某甲和“奇奇”拿着灭火器砸人,“波波”拿着钢管打人等事实;2.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21时左右,其朋友过生日,大家一道到澥浦的黄金海岸KTV666包厢唱歌喝酒。过了一会儿,旁边888包厢的一个人过来敬酒,其与朋友也到888包厢去敬酒了。其与朋友从888包厢出来的时候被围住,郑某被砸破头流了血。其与朋友就与888包厢的人打了起来。后来其看了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发现胡某被一个持长刀的人砍到了,手被砍伤流血了。有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手持菜刀朝其头上砍了一刀,其往楼下跑时被该人追上又砍了。于某被对方打倒在吧台旁的地上,然后很多人围着在打,有人在砍他、有人拿灭火器砸、有人拿吧台上的花盆砸。郑某被打倒在楼梯口边上,砍其的那个白衣男子又砍伤了郑某,郑某还被人用灭火器砸在地上,后来被人直接从二楼踢了下去,当时场面很混乱等事实;3.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其与朋友一道到黄金海岸KTV666包厢唱歌喝酒。一开始其与888包厢的人相互敬酒。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其朋友与888包厢的人打了起来,其就过去帮忙,然后对方就跑掉了。其与朋友也跟着出去。跟到二楼吧台那里,对方不知从哪里拿来的刀,有一把剑和一把菜刀,朝其等人砍。其被一个人用剑砍,其就用手抓剑刃,右手被砍伤了,那个拿剑的继续用剑砍其,其用左手去挡,然后左腕也被砍伤了。这时拿剑的人去砍其朋友于某了,其逃出就医等事实;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21时许,其与朋友在黄金海岸KTV的666包厢喝酒唱歌。当时酒喝得比较多,不知怎么回事就跟人打架了。其记得当时到外面吧台附近时,看到其朋友康某躺在地上,其上去扶他,旁边有人用一把长的东洋刀过来砍其,其就用手挡了,并往包厢跑,跑的时候背后又被人砍了。后来其从包厢出来的时候人都已经跑了等事实;5.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9点半左右,其与朋友在黄金海岸666包厢里喝酒。后来因为敬酒的事情,其所在包厢的人与888包厢的人打了起来。其也冲上去打了。这时对方几个人跑出去了,没过半分钟,那几个人就拿着刀冲到吧台这边打了。其后来看了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录像,发现当时其在吧台中间被人打倒在地,有人用灭火器砸,有人拿着菜刀砍,还有人用脚踢。后来其在楼梯口被人踢了下去。其还看到于某被打倒在吧台东侧地上,很多人围着打,胡某被人用长的马刀砍在手上,康某在逃到楼下的时候被一个手持菜刀的人追。王某乙在扶康某的时候被砍了一刀等事实;6.被害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21时许,其与朋友在黄金海岸KTV的666包厢喝酒,后来其与胡某到888包厢敬酒。其从888包厢离开的时候发现该包厢的人围过来打其。当时其喝了些酒。后来其看了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发现当时其被打倒在二楼吧台东侧的地上,很多人围着其打,有人拿菜刀砍,有人拿长刀砍、还有人拿花盆砸、拳打脚踢。其还看到胡某被一个人拿着长砍刀砍在左手手腕的位置,郑某在二楼楼梯口倒在地上被人乱砍,后来被人从二楼踢到了楼下。康某在吧台的中间位置被人追砍,后来往楼下跑,一个手持菜刀的人追了上去等事实;7.被害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21点多,其与朋友在黄金海岸KTV的666包厢喝酒。后来从隔壁888包厢来人敬酒。没过多久,其听到外面有人喊打架了。其刚出去就不知道被谁用啤酒瓶砸了,其就退回到包厢里,一摸头上都是血,其再要出去的时候被人拦住了。后来其与包厢里的人出去的时候,看到外面已经打完了,地上都是血,其过去扶着“老于”等事实;8.证人郭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黄金海岸KTV的服务员,2014年3月1日晚上其男朋友杨超过生日,当时杨超等人在888包厢唱歌喝酒,其在205包厢上班。大约21时30分许,其听到包厢外面有啤酒瓶砸破的声音,其走来看,发现过道上面都是啤酒瓶。于是其走到吧台那里,看到杨超等人在打躺在吧台边上的一个人,其就冲上去拉着杨超不让他打人。被打的人是666包厢的人。其看到高景龙拿着菜刀在砍人,杨超和“阿俊”郭雨在打一个躺在吧台旁边的人。后来其看了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视频,看到杨超刚开始的时候拿着一把长的日本刀在砍人,高景龙拿着菜刀到处砍人,“奇奇”和“大侠”刘某甲拿着灭火器在砸人。“波波”王波拿着像是钢管一样的东西在打人,马建一直在踢躺在地上的人。其发现杨超用的那把长刀是杨超以前放在其宿舍的,杨超当时从其宿舍拿了这把刀,但案发后就没有看到这把刀了等情况;9.证人陶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黄金海岸的领班,2014年3月1日21时多黄金海岸有人打架了。其一开始在吧台那边,后来听到包厢里面有砸啤酒瓶的声音,其就走到包厢去看。其走到666包厢门口时看到有人捂着头,其往吧台走的时候看到高景龙和王波要冲到包厢里面,被其拦住了。后其走到吧台那边的时候看到有人坐在地上,还捂着身体,地上到处都是血,于是其让人报警了。后来其看到吧台边上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和一把长刀。事后其看了当时的监控,看到高景龙拿着菜刀到处看人,杨超拿着一把长刀也在砍人,王波也拿着菜刀在砍人。“阿俊”郭雨在吧台边上拿啤酒瓶砸人,还有人拿着木棒打人,有人拿着灭火器打人等事实;10.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黄金海岸KTV的工作人员,2014年3月1日晚上,其上班时听到有啤酒瓶砸碎的声音,其过去看到888包厢的客人与666包厢的客人拿着啤酒瓶在打架。其就到一边去打电话了。888包厢里的客人经常来玩,其认识高景龙、超超、“阿俊”郭雨、王波等人。后来其看了监控,高景龙拿着菜刀砍人,超超拿着很长的日本刀在砍人,王波一开始拿着铁棍样的东西,后来拿了菜刀在砍人,阿俊用啤酒瓶砸人等事实;11.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黄金海岸的工作人员,2014年3月1日晚上其在二楼吧台收银。晚上21点多,其听到有啤酒瓶砸碎的声音,其过去看到888包厢的客人与666包厢的客人拿着啤酒瓶在打架。后来一方人经过吧台离开了,另外一方人还在走廊上骂。过了一二分钟,原先离开的那方人拿着刀又和骂人的一方打了起来。888包厢的人其认识“阿超”、阿俊、马建、高景龙等人。其看到高景龙拿着砍刀在砍人,“阿超”拿着一把长刀在砍人等事实;1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其与朋友“阿超”等人在黄金海岸888包厢喝酒。后来隔壁包厢的人过来敬酒。不知怎么回事,敬酒的人与888包厢的人发生了矛盾,其看到要打架了就走到外面吧台那里了。其看到666包厢的人追出来了,其就躲起来了。没几分钟其正准备回到三楼的宿舍时,看到有人躺在吧台边上的地上等事实;13.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21时30分许,其与“阿超”、阿俊、高景龙等人在黄金海岸888包厢唱歌。后来外面有人过来敬酒,过了一会儿,好像有人吵了起来,过了一会其出去时发现外面打架的人已经走了等事实;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其与朋友郑某等人到黄金海岸KTV唱歌,后来其听到包厢外面有人打架,其看到一群人拿着啤酒瓶在砸人,后其在外面吧台看到于某被人打倒躺在地上,满脸的白灰和血。后来其老公就报警了,“二娃”殷某、郑某、康某等人被打等事实;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21时左右,其与朋友到黄金海岸KTV的666包厢唱歌玩。后来一个叫阿俊的人来敬酒,其也到888包厢敬酒了。其在666包厢玩的时候看到朋友“二娃”被人打得头上流血,其出去看到郑某头上都是血,于某全身是血倒在吧台旁的地上。其在地上看到一把菜刀和一把东洋刀。后来其听说康某也被砍伤了等事实;1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其与朋友到黄金海岸KTV的666包厢唱歌。后来其听到包厢外面很吵,出去后看到666包厢的人与888包厢的人在打架,其跑开。过了几分钟,其看到一个白衣男子拿着菜刀在砍人,后来其带着孩子跑开了等事实;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2014年3月1日22时许,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技术人员对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庙戴村黄金海岸KTV故意伤害案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其中二楼吧台南侧有一把砍刀,刀身长约70厘米,宽约3厘米,刀柄长约28厘米,刀身及刀柄上均见少量血迹;走廊南侧近南侧楼梯口处地上见一把菜刀,长约17厘米,宽约8厘米,刀身及刀柄上均有少量血迹;888包厢与666包厢位置相邻,其中666包厢门口地面见滴落血。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砍刀、菜刀、血迹、组织、烟蒂等物的情况;18.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同时,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记录的情况;19.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2014年3月1日21时至23时黄金海岸KTV二楼吧台、西面楼梯口、三楼楼梯口等部位的监控录像,并刻录成盘;提取的监控录像记录了案发时吧台周围高景龙、杨超等人与被害人胡某、郑某等人发生冲突后王波、郭雨、刘某甲等人对胡某等人刀砍物砸、拳打脚踢的主要情况;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系锐器暴力作用致肢体多处裂伤属轻伤二级程度,其左前臂及右手肌腱神经损伤是否遗留严重功能障碍可视功能恢复情况出具补充鉴定;被害人康某系锐器暴力作用致右耳、颈部、背部多处皮肤裂伤,颈部皮肤裂伤为轻伤一级,背部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右耳裂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郑某因外伤致头面部、躯干、四肢多处皮肤裂伤,属于轻伤;被害人王某乙因外伤致躯干、四肢多处皮肤裂伤,右侧桡骨骨折,属于轻伤;被害人于某系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肢体多处皮肤裂伤,肢体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程度,头面部皮肤裂伤、背部皮肤挫伤均属轻微伤。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1月27日对被害人胡某左前臂及右手损伤的最终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鉴定胡某左前臂损失致左手功能严重障碍为重伤二级,右手损伤为轻伤一级的情况;21.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自愿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由公安机关暂扣的事实;2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名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郭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的事实;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波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情况;24.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线索传递单、情况说明、终止侦查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4日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鼓楼派出所抓获包括“郭磊”在内的一伙聚众赌博人员,后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将该“郭磊”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该“郭磊”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实名为郭雨,曾于2014年3月1日晚伙同他人在镇海区澥浦镇黄金海岸KTV与多人打架并造成多人受伤。后因查明证据不足,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决定在该开设赌场案中终止对郭雨的侦查。2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4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澥浦派出所接到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民警通知称该所上网逃犯郭雨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将于9月4日撤案释放,后该所民警将被告人郭雨带回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到该所投案自首。2014年10月13日玉环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大卖屿街道内将被告人王波抓获归案的情况;26.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的身份情况;27.被告人郭雨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其被朋友叫去黄金海岸KTV里面给杨超过生日,其与朋友在888包厢。后外面666包厢的人过来敬酒,不知怎么回事双方打了起来。其与杨超上去帮忙,其用啤酒瓶打在一个人的头上。后杨超、高景龙等人一起到三楼的房间去拿刀,其也跟了上去,在三楼看到杨超拿了一把很长的砍刀,高景龙拿了菜刀往楼下冲,其也跟着下去了。其到二楼后看到杨超把一人砍倒在吧台东侧的地上,其就捡起啤酒瓶冲上去用啤酒瓶砸躺在地上的人。当时很多人在围着这个人打。其又用吧台上的花盘砸这个人,同时用脚踢。后其与女友一道离开了。后来其看了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发现,高景龙拿着菜刀在砍人,杨超拿着一把长刀在砍人,“波波”王波拿着类似木棍的东西在打人。“大侠”和“奇奇”拿着灭火器砸人等事实;28.被告人王波的供述,证实2014年农历2月初一晚其应约与杨超等朋友在澥浦镇庙戴牌楼附近吃饭,后一起到黄金海岸KTV888包厢唱歌喝酒,后到666号包厢唱歌喝酒。后其到KTV里三楼杨超女朋友的房间里面休息。在床上休息不到10分子,杨超上来说他们跟隔壁包厢的人打架了。其就拿了房间里面墙壁上的东阳武士刀在手上,冲出房间准备帮杨超他们打架。在三楼的房间外面,武士刀被杨超抢去了,其就拿着刀鞘冲到二楼去了。冲到二楼的吧台处,其被666包厢的人包围住,其用刀鞘打了躺在KTV二楼扶手边的人,后来还从地上捡起菜刀砍了躺在吧台边上的人几下。后来其还想冲到包厢里面大人,但被人拦住了。其知道有人报警后离开现场。当时参与打架的人有杨超、高景龙、“奇奇”、“大侠”、“阿俊”等事实;2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日晚上其到镇海区澥浦镇庙戴村桥边的一个饭店内与杨超等朋友吃饭,后一道去了黄金海岸KTV唱歌喝酒。当时在一起的人有杨超、高景龙、马建、王波、“奇奇”、“阿俊”郭雨等人。后来隔壁包厢的人过来敬酒但吵了起来。其看到这边的人与对方敬酒的人推来推去,其也上去帮忙。后来其走到了包厢外面的走廊上,其用拳头打了对方的人。后来,其看到杨超他们往三楼去了,其也跟着他们上去了。上到三楼后其看到杨超从王波手上夺过一把长的砍刀,而王波自己拿着那把砍刀的刀鞘,高景龙拿着2把菜刀,都冲向二楼了。其在三楼没有找到东西就跟着到了二楼,在二楼楼梯口拎了2个灭火器准备打架用。其到大厅看到杨超等人已经和对方打了起来,其就用灭火器砸了其中一个被打倒在地的人,砸在他的肩膀部位。后高景龙从其手中拿去一个灭火器砸人。打完后其跟着杨超等人跑到外面躲起来了,后来投案自首了。当时参加打架的人还有“奇奇”、马建、郭雨等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雨、王波、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郭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该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伤害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对刘某甲宣告缓刑的意见,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严重的犯罪后果,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郭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王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三、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乾锋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人民陪审员  洪志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