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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永康市欧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临沂龙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欧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临沂龙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76号原告永康市欧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20号。法定代表人徐彩红,总经理。被告临沂龙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教育用品采购基地18号楼1372号。法定代表人张太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永康市欧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龙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龙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