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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长沙市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蒋红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2014年11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54371.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8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