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郑秀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秀文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61号罪犯郑秀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秀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罪犯郑秀文曾于2011年8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郑秀文减刑四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郑秀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秀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58.2分。罪犯郑秀文户籍所在地的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新兴村民委员会、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司法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防城港市港口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秀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秀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