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亚丽与被执行人钱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亚丽;钱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丽,女,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被执行人钱鑫,男,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亚丽依据本院(2011)晋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鑫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14年度抚养费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