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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亚丽与被执行人钱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亚丽;钱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丽,女,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被执行人钱鑫,男,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亚丽依据本院(2011)晋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鑫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14年度抚养费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