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喻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喻立新,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2414号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宁乡县城郊乡金星村。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亿民,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喻立新。被告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19号1908房。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喻立新、被告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原告宁乡宏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任永霞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