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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子军、天津市电机总厂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子军,天津市电机总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法定代表人:于学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家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顿永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子军,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电机总厂,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号。法定代表人:乔杰,厂长。再审申请人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子军、天津市电机总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