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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俊文与新店镇姚头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文,沁县新店镇姚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周俊文,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沁县新店镇姚头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贵娥,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沁县新店镇姚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新店镇姚头村。法定代表人周晋川,任主任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文诉被告新店镇姚头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俊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店镇姚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周俊文负担。审判员  王慧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