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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州中大贝莱特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中大贝莱特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大贝莱特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黄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段玉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海军。徐州中大贝莱特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银行存款。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房产、车辆执行。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张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