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2015)昌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上网版)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子祥,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1号原告符子祥,男,黎族。委托代理人周×凡。委托代理人陈×婷。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梁×雄。委托代理人黄×森。原告符子祥不服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昌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符子祥以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其行使这一权利未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子祥负担。审 判 长  谭凌云审 判 员  吉桂玲代理审判员  潘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新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