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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颜某与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颜某。被告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某承担。审判员  王国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