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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赵文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明,赵文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赵文明,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被告赵文启,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易民初字第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原告已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以被告赵文启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存款3605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樊 宁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