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刁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