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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钟某某申请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 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钟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被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楚雄市。张某、钟某某申请执行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钟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0元、22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月23日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凤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静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