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与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347-1号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毛托村。法定代表人郭汝楠,总经理。被告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文荣,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住所地均在临淄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临淄区,认为应由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在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博祖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