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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慧与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9332-6。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景文,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道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委托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夺勋。上诉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15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付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