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刘洪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洪,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金虾路9号。法定代表人孔智勇,男,区长。原告刘洪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缪 锟审 判 员 鲁琼丽代理审判员 朱瑞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