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春燕诉被告郑美芳、周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燕,郑美芳,周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唐春燕,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美芳,女,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全,男,193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唐春燕诉被告郑美芳、周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郑美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学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郑美芳是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郑美芳于2014年4月2日以家庭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1.5%,每季度付息一次,原告将5万元现金带到被告郑美芳家里并交给被告,被告郑美芳写有借条一份交原告执存。2014年7月1日被告郑美芳归还原告第一季度利息225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要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时间从2014年7月2日起计至2014年10月30日为2950元,并继续支付至本案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4年12月8日连江县公安局以原告唐春燕该笔款项涉嫌被诈骗作出连公(刑侦)立字(2014)00081号立案决定书,对该案立案侦查,且在此之前连江县公安局已对被告郑美芳执行逮捕,本案被告郑美芳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此,依照《》第第一款第三项、参照《》第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春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永红人民陪审员 蓝 祖 杰人民陪审员 李 美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巧 勇附注(法律条文):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