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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莲娣与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莲娣,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杨莲娣。诉讼代理人:刘后务,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绵。本院审理原告杨莲娣诉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莲娣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莲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0.99元,减半收取3690.50元,由原告杨莲娣负担。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人民陪审员  麦燕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三日书 记 员  毛文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