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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丽春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丽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斌,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丽春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丽春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丽春所有的房屋一处,申请人提供自有位于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丽春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二、查封申请人牡丹江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穆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