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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浩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46号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峰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