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霞与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丁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号原告:陈霞。被告:丁国权,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南湖村1组跳头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诉被告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