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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霞与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丁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号原告:陈霞。被告:丁国权,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南湖村1组跳头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诉被告丁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