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诉刘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刘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洁,***。上诉人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质家尊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