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作东、段丽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作东,段丽颖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冬,××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作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段丽颖,女,1980年2月15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作东、段丽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白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