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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娟与贾文贵、薛泽慧、焦方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房士增,薛泽慧,焦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房士增,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薛泽慧,女,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焦方文,男,汉族,齐河县(2012)齐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房士增、薛泽慧、焦方文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因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