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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廷军与张科志、马东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军,张科志,马东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72-3号原告付廷军。被告张科志。被告马东翠。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317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马东翠名下房产一套。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2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