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廷军与张科志、马东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军,张科志,马东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72-3号原告付廷军。被告张科志。被告马东翠。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317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马东翠名下房产一套。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2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