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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斌,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德兵,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斌及其辩护人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下午19时许,公安民警在资中县重龙镇面粉厂宿舍2栋1单元5楼左边刘某某住房内查获被告人林斌及其他吸毒人员刘某某、罗某某。并在林斌的手包内查获以“御品铁观音”袋及“七匹狼”纽扣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净重19.57克,后又在林斌租住的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疑以“御品铁观音”袋及透明塑料盒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净重28.07克、疑似大麻叶(净重5.95克)。经鉴定,在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达47.6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斌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诉请判处。被告人林斌对起诉书指控辩称,承认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查获的手包及手包内的毒品是“三哥”的;卧室衣柜抽屉内的毒品不知道是谁的。辩护人曹德兵的辩护意见是:对从手包内查获的毒品19.57克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无异议;手包不是林斌的,房屋是多人合租,不能排除手包系他人的可能;没有排除从手包内查获能打开卧室衣柜抽屉的小钥匙是他人放在手包内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小钥匙打开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的毒品28.07克是他人的可能,认定28.07克毒品是林斌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情节严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下午19时许,公安民警在资中县重龙镇面粉厂宿舍2栋1单元5楼左边住房内挡获被告人林斌及其他吸毒人员刘某某、罗某某。公安民警在该住房客厅茶几上的手包内查获用“御品铁观音”茶叶袋、“七匹狼”纽扣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净重19.57克,从手包内查获的钥匙打开的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用“御品铁观音”茶叶袋、透明塑料盒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净重28.07克、疑似大麻叶净重5.95克,并予扣押。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资中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抓获说明,现场挡获林斌等人,并在现场查获毒品。2、被告人林斌供述,证实了2014年8月18日中午,他和元超到面粉厂宿舍2栋1单元5楼左边刘某某住房,他拿钥匙开门进去后,拿出冰毒和元超一起吸食。下午4点左右,三哥打电话叫他下去,在面粉厂宿舍小门口,三哥说要出去带在身上不方便,拿了一包用铁观音茶叶袋包装的麻古给他叫帮保管。他回去后,发短信叫代代来耍。代代来后欢欢去开的门。他帮代代打冰毒板子吸毒,他晓得代代不吸麻古。一会琼琼来后,亮哥要在客厅耍游戏,他把冰壶、板子拿到卧室里和代代、琼琼一起在卧室吸食冰毒。他进卧室时把手包里用“七匹狼”纽扣袋包装的麻古带进卧室,元超随后拿了一个冰毒的空板子进来找他,他分了点麻古给元超拿去和亮哥在客厅吸食。他想到亮哥没有吃到冰毒,从“七匹狼”纽扣袋包装中分了几颗麻古,用一个铁观音茶叶袋装好,封了袋口,准备等人走了后给亮哥。代代、琼琼、元超他们走的时候,元超说他拿的麻古是歪东西,质量不好,等他们走后,在客厅他对亮哥说前次拿的5颗麻古质量不好,这里有好一点的,给他尝一下,他把封好的麻古给了亮哥,亮哥拿了点大麻叶他尝了一下。他、刘某某、亮哥准备走时,被警察抓获。警察从他的手包内查获三哥给他用“七匹狼”纽扣袋包装的麻古16颗,经称量为1.5克,蓝色“铁观音”茶叶袋包装麻古191颗,经称量为18.07克。在手包内还查获一串房间防盗门钥匙,他的一张农行工资卡,一张工行卡,一张他和三哥打款的回执单,工行转账密码器,一张三哥的一个朋友叫张帅的身份证,他有时候拿去开房用,3张电话卡,有2张是他在成都用的,1张没启封的是为了方便联系三哥给他的,一把单钥匙。用手包内的那把单钥匙打开刘某某卧室衣柜抽屉,从中查获冰毒4袋,经称量合计28.07克,大麻5.95克,这些是三哥在一周前放在里面的。钥匙是三哥昨天给他,让他暂时保管。这个房子是刘某某父母的,是他们在租住。他们租房子是为了有个地方吸食毒品,他、元超、罗某某三人轮流出房租。第一个月是他出的1000元房租,第二个月房租是元超叫他帮垫了1000元,他通过支付宝付给了刘某某,如果不被抓,下个月该罗某某出房租。3、证人代某证言,证实了斌哥发短信约她去介绍几个朋友。她去了后和他们一起吸食了冰毒。她只吃冰毒不吃麻古,林斌给她打的板子。走时被抓获。斌哥长期拿了个咖啡色的手包。她第一次去是一个月前,林斌带她去,只有他们2个人,林斌拿钥匙开的门。4、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了她到刘某某家后和他们一起吸食了冰毒。中途斌斌下楼去取包裹,回来给他们看,是一个新钱包。走时被抓获。斌哥有一个咖啡色的手包。5、证人隆某某证言,证实了他到刘某某那里耍,是刘某某开的门。一会,斌哥进屋,他见斌哥拿了个咖啡色手包、一串钥匙、一个手机和一个刚拆开的钱包。代代、琼琼随后陆陆续续来了。斌哥拿出冰毒大家吸食。三个板子的冰毒都是斌哥拿出来的。他和斌哥开玩笑说冰毒不好,斌哥拿出一个蓝色御品铁观音袋,里面装的毒品,当时他有点吃惊,他们吸食点冰毒,没有必要拿那么多出来。以前林斌拿出来的麻古都不是这种包装,这次拿出来的比较特别,他从来没有见过,觉得稀奇,(看了查获的包装袋后)就是这种包装袋。房子是刘某某的,亮哥曾向他提出在里面吸食冰毒,该出点房租,他觉得不合适,没同意。林斌借他的车使用刮了下,拿了2000元喷漆后剩下1000元,他给了林斌。走时被抓获。斌哥长期拿了个咖啡色的手包,8月18日那天他们到欢欢家吸毒,他看见林斌带到的,就是被抓获时搜到的那个咖啡色包包。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了她8月17日一人住面粉厂宿舍。18号下午1点过她男朋友罗某某来后就去睡觉。过了一会,元超打电话后来了,她开的门。过了10多分钟,她从卧室出来,看见林斌已在客厅。代代、琼琼来后吸食毒品。后被警察抓了,在客厅沙发上发现一个咖啡色手包,里面有茶叶袋包装的麻古,一个外省人的身份证,一张农行卡,一把小钥匙,电话卡,其他记不清了。手包里面的钥匙打开她次卧室衣柜抽屉,里面找到几个茶叶袋包装的冰毒。不知道手包具体是谁的,以前见林斌拿过比较像的包包。罗某某、元超、代代、琼琼来都是她开的门,没有见他们那个拿有手包,只有林斌来不是她开门,她觉得包包可能是林斌的。房子是她父母买的,他们搬走后,7月8、9号之前,林斌、三娃来耍了下,同林斌说好1000元一月租给三娃,房租给了2次,7月7、8号林斌给了1次1000元,她拿了把钥匙给林斌,其他房间都是开起的,衣柜钥匙都是插在上面的。这个月7、8号,第二次给房租林斌说是把元超的车弄坏了,元超自己去修就不出房租费,帮元超先给她1000元。租房子时说是租来给那些朋友来耍。她、林斌、罗某某三人有房子钥匙。7、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了代代、琼琼、元超走后,在客厅林斌拿大麻给他,又拿了一个用蓝色铁观音茶叶袋包装的麻古给他,说让他尝一下这种麻古,准备出门被抓获了。从他身上搜出了上述毒品,以及之前林斌给他的5颗麻古。房子听说是租给的一个叫三娃的朋友,但他从来没有见过人。听刘某某说房租通过林斌拿了的。以前开玩笑说大家斗钱,他和元超没有出过钱。林斌长期拿了个咖啡色的手包,(看了现场查获的手包后)是这个手包,偶尔看见林斌从手包里拿冰毒出来给他们吸食。8、辨认笔录。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10、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了她找她老公时,见被公安民警抓获。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了现场查获毒品情况。12、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了扣押在刘某某卧室内,林斌咖啡色手包内查获的毒品,罗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情况。13、刘某某、罗某某、代某、彭某某辨认手包照片。14、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现场对被查获的毒品称量情况。对被查获的毒品提取检材送检。15、资中县公安局尿液检测笔录。16、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了查获手包内林斌银行卡在银行交易情况。17、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了被扣押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18、户籍证明,证实了林斌的基本情况。19、本院(2006)资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刑初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资中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证实了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年。2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了她在重龙镇面粉厂宿舍2幢1单元5楼的住房,一个月前就搬走了。后她女儿刘某某说租给其朋友,拿了1个月的房租1000元。刘某某长期在里面耍,有2把钥匙。21、视听资料抓获视频、指认视频,证实了现场查获毒品,林斌指认被查获的毒品现场。22、资中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关于毒品盛装袋、现场辨认时开启现场房门钥匙的说明,证实了手包内和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的毒品包装袋属同一“铁观音”茶叶袋。林斌辨认现场时开启现场房门使用的钥匙是手包内查获的一串钥匙。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达47.6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斌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斌及其辩护人曹德兵辩称手包不是林斌的,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的毒品是他人放在里面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林斌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五十克,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中审 判 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谢远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