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斯特光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东方信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博斯特光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信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斯特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油松社区上油松尚油公馆2212室。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信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4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韩大庆,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深圳市博斯特光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东方信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信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信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