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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与李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李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211号原告: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秀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有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佩,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军审 判 员  闻 剑人民陪审员  汤 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