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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红诉被告杨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红,杨林,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周小红,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林,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杨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伍杰,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红诉被告杨林、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林、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红撤回对被告杨林、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0元,减半收取8180元,由原告周小红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