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徐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16号申请人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徐兵,***。委托代理人张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电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索电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078号裁决(以下简称207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索电公司系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徐兵的劳动合同的。徐兵仲裁期间提供的病历记录和病假单中显示的病假时间正处于其被认定为旷工的期间内,2078号裁决据此认为索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然上述病假记录封面上和病假单上的日期均涂改过,故2078号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据此,索电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2078号裁决。被申请人徐兵答辩称,病历记录封面上的日期确有涂改,但此系医生笔误,且该日期与病假无关。再者,病历记录正文中医生填写的就诊日期确为2014年9月16日,此日期与病假单落款日期一致。且病历记录处理意见中也要求徐兵休息一周,此医嘱与病假单中的休息天数也一致。故病假记录和病假单均非伪造,徐兵据此不同意索电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索电公司就病历记录和病假单伪造事实的存在,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医疗机构核实。且病假单落款日期、病假天数均可与病历记录中的就诊日期、处理意见相互印证。至于病历记录封面上记录的初诊日期,则与徐兵的病假时间并无直接关系。据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2078号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索电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07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