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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吕学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明,韩海洋,王玉立,张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吕学明。被执行人韩海洋。被执行人王玉立。被执行人张振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2015年1月1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文经、张振芹、宋双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振芹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扣留被执行人张振芹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