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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七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成文与郭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少忠,李东森,李成文,郭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七保字第2号原告:夏少忠,男,58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东森,男,36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成文,男,64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郭汉杰,男,58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少忠、李东森、李成文诉被告郭汉杰民间借贷纠纷系列三起案件中,原告夏少忠、李东森、李成文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汉杰在金融机构账户保全冻结1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郭汉杰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应予以保全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汉杰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建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