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邱章军与沈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章军,沈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邱章军。被告沈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章军与被告沈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章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邱章军负担。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