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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邱章军与沈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章军,沈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邱章军。被告沈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章军与被告沈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章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邱章军负担。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