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圣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圣群,戴文奉,周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刘圣群,女,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戴文奉,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周恒,男,1980年7月3日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化隆县。申请执行人刘圣群、戴文奉与被执行人周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恒银行存款人民币17615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恒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