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龙鼎重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鼎重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沈阳龙鼎重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姚威,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贾久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鼎重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龙鼎重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龙鼎重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龙鼎重型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取收9,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