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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9-03

案件名称

杨贵法与董新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贵法;董新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杨贵法,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董新怀,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杨贵法与被告董新怀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贵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法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贵法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