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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申担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晓虎、卢霞担保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晓虎,卢霞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申担字第00002-1号申请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竹君,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晓虎,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卢霞,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系杭晓虎之妻。申请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杭晓虎、卢霞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湾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杨湾支行”)与被申请人杭晓虎的杨湾支行个借字第2633612013130002号个人借款合同、№2003722356号借款借据、(杨湾支行)抵字(2013)第2633612013130002号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品清单原件、房地权华阳镇字第20××04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他证望江县字第20××3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原件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卢霞无法联系,无法核实抵押物清单上卢霞签字的真伪,故不能确定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514元,退还申请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