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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崔世山等七人与左可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1.doc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山,张怀成,张立,王超,杨长征,魏西彦,刘海金,左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崔世山、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张怀成、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张立、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王超、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杨长征、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魏西彦、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刘海金,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左可喜,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善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