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郝占成与刘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占成,刘金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郝占成,农民。被告刘金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占成与被告刘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郝占成负担。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柳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