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1号原告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6D。法定代表人杨继光。委托代理人胡西美,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嘉祥县,系原告公司财务主管。委托代理人罗立苑,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原告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岗头亚洲工业园8栋3楼。法定代表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唐明山,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西美、罗立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明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到2014年11月10日为止,累计欠款数额人民币21218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迟迟不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在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版材欠款人民币21218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支付原告2013年9月到期版材欠款超期利息人民币1522.39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商业合作关系,没有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版材并由原告加工后送货给被告,供货时间为2013年7月至9月。双方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21218元,该协议书约定:“从2014年7月其开始付款,7月30日付5145元,8月30日付8303元,剩余的7770元于9月底付清”。该协议书上有原告公司经理的签字及捺印并盖有被告的公章及员工签名。除付款协议书外,原告还提交了送货单,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显示2013年7月的送货金额为5145元,8月的送货金额为8303元,9月的送货金额为7770元。原告还提交了深圳专用增值税发票2张及增值税发票签收回执,回执上有被告公司员工的签名。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2014年7月向其支付了2600元,并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版材欠款人民币18618元,其他余款被告未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出库单、对账单及付款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自愿合法,法律应予以保护。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给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当如期支付原告货款。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付款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被告应支付全部货款21218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现金2600元的数额,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618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618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但本院认为,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618元。二、被告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拖欠货款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2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