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8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乔爱娣与赵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爱娣,赵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8078号原告乔爱娣,女,194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朱秀利,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委托代理人毛晓华,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爱娣与被告赵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爱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爱娣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058元,由原告乔爱娣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乔爱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