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球星与郭华明、牛福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球星,郭华明,牛福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4号原告刘球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华明,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被告牛福现,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原告刘球星诉被告郭华明、牛福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周嬿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