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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球星与郭华明、牛福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球星,郭华明,牛福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844号原告刘球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华明,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被告牛福现,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原告刘球星诉被告郭华明、牛福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周嬿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