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王云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王云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耿良永,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被告王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被告王云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