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横峰县看守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宜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正月,某小组的山林发生大火,山上树木被烧。2014年2月,姚某某、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找到某组小组长李某某,商量购买被火烧树木一事,并承诺如果买下来后会给5000元好处费给被告人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将本村被烧过的树木以2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姚某某等人。姚某某等人在与李某某签订了卖树协议后,将5000元的好处费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收下了这5000元钱。李某某在姚某某砍树期间也为姚某某等人处理了与村民的纠纷。201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5000元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姚某某、戴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议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组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本村火烧山的树木卖给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侦查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