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鑫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