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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鑫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