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系阜南县XX镇XXX村委会推荐。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世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XX日经阜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原告的身份证在浙江交通银行和浙江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各一张,供自己消费。XXXX年X月XX日在调解离婚时,被告认可并承诺由其偿还,并归还原告信用卡。但是被告不履行(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还付信用卡款。现浙江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多次向原告催要欠款,原告无奈先行还付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17720元,还付平安银行信用卡欠款5015元,合计22735元。此款本应由被告还付,被告也予以认可,现原告还付后,被告应还付原告。为此起诉,要被告还付原告欠款227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达成协议:罗某某名下的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两份信用卡内所欠款由被告偿还;3、交通银行、平安银行还款客户回单1页3份,证明原告还款数额;4、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消费、还款交易对账单18份,证明被告消费、还款交易的情况。被告汪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没话说,欠钱还钱。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XX日经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项约定:原告罗某某名下的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两份信用卡内所欠款,被告保证在2014年9月30日前还清,并将两份信用卡归还原告,2013年5月1日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均由被告汪某某清偿,逾期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将信用卡归还原告,无奈原告只好将该两份信用卡挂失。为减少利息损失,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和12月16日两次替被告偿还该信用卡内所欠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款合计22735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无果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227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离婚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法律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双方约定应由被告偿还的原告罗某某名下平安银行和交通银行两份信用卡内所欠款项无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已替被告还清两信用卡内所欠银行款22735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22735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罗某某款227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184元,本院减收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成庆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