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12月在中国银行办理了卡号为51×××56的信用卡1张,并开通使用该卡。截止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刷卡取现、购物等方式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3564.16元,且未按规定期限还款。经中国银行自2011年5月26日起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后,被告人李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物证:中国银行信用卡;3、书证:身份信息材料、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涉案信用卡交易清单、催收记录等;4、证人黄某的证言;5、被害单位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银行卡部的报案材料;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7、视听资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俊芳人民陪审员 孙 圌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涵 微信公众号“”